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655號
SLDV,106,司促,14655,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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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銘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伍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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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