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銘宏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冠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伍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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