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611號
SLDV,106,司促,14611,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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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心媛即林秋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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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