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文章即林酉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富美即林酉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酉斌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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