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淑敏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余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玖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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