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57號
SLDV,106,司促,14457,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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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紫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若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于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紫廷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若葳清償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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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