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何世耀
杜俊新
陳文凱
江佩菱
韓曉萱
李江海
游讚盛
劉英忠
龍建
鄭成家
葉人豪
李哲暐
林誼峰
劉心美
阮氏才
劉碧嬌
許湘雲
楊依蒨
張莉
王文治
孫嵐嵐
張燕鳳
被 告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預告期間工資(D)」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單位:新臺幣)
┌───┬─────┐
│原 告│ 預告期間 │
│ │ 工資(D)│
├───┼─────┤
│何世耀│ 16,333元│
├───┼─────┤
│杜俊新│ 16,333元│
├───┼─────┤
│陳文凱│ 88,000元│
├───┼─────┤
│江佩菱│ 0元│
├───┼─────┤
│韓曉萱│ 0元│
├───┼─────┤
│李江海│ 10,000元│
├───┼─────┤
│游讚盛│ 58,000元│
├───┼─────┤
│劉英忠│ 30,000元│
├───┼─────┤
│龍建 │ 15,000元│
├───┼─────┤
│鄭成家│ 34,667元│
├───┼─────┤
│葉人豪│ 0元│
├───┼─────┤
│李哲暐│ 0元│
├───┼─────┤
│林誼峰│ 0元│
├───┼─────┤
│劉心美│ 0元│
├───┼─────┤
│阮氏才│ 20,667元│
├───┼─────┤
│劉碧嬌│ 9,333元│
├───┼─────┤
│許湘雲│ 24,000元│
├───┼─────┤
│楊依蒨│ 46,000元│
├───┼─────┤
│張莉 │ 26,000元│
├───┼─────┤
│王文治│ 34,650元│
├───┼─────┤
│孫嵐嵐│ 14,922元│
├───┼─────┤
│張燕鳳│ 6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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