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躍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億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被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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