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斷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仲執字,106年度,1號
SLDV,106,仲執,1,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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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 
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代 理 人 蕭仰歸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O六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一O四年度仲聲忠字第O二O號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億捌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一O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仲裁費用,由兩造平均分擔。」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簽有「臺北榮民醫學院暨長德醫院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產官學合作研發及應用推廣計畫合作書」( 下稱系爭合約),因兩造就系爭合約有爭議,故聲請中華民 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做成104 年度 仲聲忠字第020 號判斷書(下稱系爭仲裁判斷書),判斷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 億88萬8,799 元及利息 ,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系爭仲裁判斷書有違反仲裁法第38條 第1 、2 款、第40條第1 項第1-4 款之情形,相對人業已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聲請供擔保停 止執行,爰依法請求駁回本件聲請云云。
三、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又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 執行。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 聲請︰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 裁協議之範圍者。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餘部分,不 在此限。二、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 正後,不在此限,仲裁法第37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第38 條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仲裁法第38條第1 款規定 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



圍者,法院應駁回其執行裁定之聲請。此消極要件具備與否 ,依上說明,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之審查即可, 關於仲裁協議標的爭議或範圍之實體爭執,應另行提起撤銷 仲裁判斷之訴以資解決,此觀諸仲裁法第40條第1 項第1 款 、第42條第1 、2 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 10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仲裁法第38條第2 款所謂仲裁 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係指未經當事人約定無庸記載理 由之判斷書完全不附理由者而言,倘已附理由,縱其理由不 完備,亦不得謂其未附理由,據以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最高 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6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系爭仲裁判斷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仲備字第9 號卷宗,確認系爭仲裁判斷書已合法送 達相對人無訛;而相對人雖稱系爭仲裁判斷書有違反仲裁法 第38條第1 、2 款、第40條第1 項第1-4 款之情形云云,然 此均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當事人另提起撤銷仲裁判斷 之訴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是揆諸上開法條規 定及最高法院見解,本件聲請依形式上之審查,尚核無仲裁 法第38條所列應駁回執行裁定聲請之情事,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
│編號│計算利息之本金(新臺幣)│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利息起迄日 │
├──┼────────────┼──────────────────┤
│1 │409萬735元 │自民國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2 │728萬6,756元 │自民國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3 │778萬1,652元 │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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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20萬8,944元 │自民國10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5 │348萬2,025元 │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6 │112萬6,097元 │自民國10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7 │44萬4,957元 │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8 │188萬33元 │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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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