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柯來春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追 加 原告 郭進來
柯秋田
柯麗美
柯進福
柯欽文
沈李旺
沈月真
沈月秀
沈嘉發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
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地上權登記內容欄中關於「設定權利範圍:81.88 ㎡」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權利範圍:80.2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