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76號
SLDV,105,訴,1776,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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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李錢
      李楠正
      李鎮源
兼上二人  李宴仁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張李美月
      李麗卿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惠堂
原   告 李富吉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原   告 李賢德
      李賢明
上原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宇馨律師
上原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張正義
訴訟代理人 張智豪
被   告 張碧蘭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鈺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前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新北
市政府八里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
惟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中,除租佃爭議之部分外,尚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見本院卷二第207頁民事準備書四
狀),此部分非屬租佃爭議之範疇,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
條第1項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就
此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是本件關於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壹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
2,300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值)×495.97平方公尺(原
告主張占用面積總和)=1,140,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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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