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當選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49號
SLDV,105,訴,1749,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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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九號
上 訴 人 洪林淑芬
視同上訴人 張麗雲
被 上訴 人 熊芳信
      談清雲
      何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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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