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57號
SLDM,106,附民,157,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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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劉展佑(原名林正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被   告 彭闡締
      巫嘉綺
      陳雨嫺
      紀芸誼
      許芷瑄
      洪偉皓
上列被告彭闡締巫嘉綺陳雨嫺紀芸誼許芷瑄洪偉皓
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55 號),經原告劉展佑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俊 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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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