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44號
SLDM,106,審交附民,44,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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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劉懷敬
被   告 李振賢
      聖恩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葉宗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法定代理人      1樓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
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更正補充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當事人欄,就被告聖恩交通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葉宗雄未予記載,應更正補充本件當事 人欄如上所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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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恩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