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周恩霆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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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瓊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62 號
),經原告就手機及機車毀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季竹因交通事故,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雖就手機及機車毀損修理費用各新臺 幣13,000元、65,320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張季竹被 訴之犯罪事實,乃過失傷害人之身體,原告因犯罪所生之損 害,僅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以上另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已,原告主張之手機及機車毀損 修理費用,顯非因起訴之犯罪事實所發生之損害,自不得以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將此部分請求及假執行聲請,予 以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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