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158號
SLDM,106,審交附民,158,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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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周恩霆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張季竹
      城市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瓊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16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將以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訟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至於原告請求手機及機車毀損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
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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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市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