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被 告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2,000元,應繳納 裁判費207,448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 應繳裁判費206,948元,本院乃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7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 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 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自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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