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號
KLDV,106,重訴,27,20171120,3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   告 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貞悅
○           號2樓
被   告 田清煌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四項關於「應於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之範圍限度內」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於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之範圍限度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