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0號
KLDV,106,訴,280,20171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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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夏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恒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恒穗間因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二
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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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