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7號
KLDV,106,補,83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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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夏慧欣
被   告 王欽銘
      李秀玲
      王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9,3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9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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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