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
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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