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33號
KLDV,106,補,833,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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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
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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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