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高梓柔
被 告 辜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507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