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小字第716號
原 告 福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福隆
訴訟代理人 周福來
被 告 許鑫品
訴訟代理人 許正漢
被 告 蔡璟陞
訴訟代理人 蔡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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