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1667號
KLDV,106,基小,1667,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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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6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蘇宏德  原住基隆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
│ │ 計息本金 │ 利息之請求期間及利率 │
│ │ 新臺幣:元 │ │
├───┼──────────┼─────────────────────┤
│信用卡│肆萬玖仟柒佰參拾元 │自民國93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
│ │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 │ │算之利息。 │
├───┼──────────┼─────────────────────┤
│現金卡│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93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1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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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