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6年度,1571號
KLDV,106,基小,1571,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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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1571號
原   告 黃明嘉
被   告 邱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6 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 巷 0 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未經住戶同意擅自於該房 屋5 樓頂加蓋磚造違建乙間,造成該棟房屋結構受損,每逢 雨天系爭5 樓地板嚴重積水,並順沿地板滲漏至原告所有門 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 巷0 號4 樓房屋天花板、牆壁 ,造成原告房屋油漆剝落、嚴重積水及導致堆放屋內物品損 毀。經廠商估價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其中 房間雜物清運12000 元、壁癌牆面打除水泥粉光30000 元、 天花板壁癌打除水泥粉光24000 元、房間牆面補土粉刷8000 元),原告請求被告修復,被告均置之不理,前向基隆市暖 暖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未果,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 求被告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000元;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以:兩造就系爭房屋漏水問題,前於94年1 月13日 已達成訴訟上和解(本院94年度基小字第14號),被告均已 依和解內容履行完畢,此外就頂樓也請防水公司施作防水工 程。詎原告又執同一事件,向基隆市暖暖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並於106 年1 月間向本院提起「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本院106 年度基簡字第56號),該案於106 年 6 月8 日第一次開庭時,法官經雙方同意委由第三方公證單 位進行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被告於106 年8 月1 日上午10 時30分至系爭房屋等候會勘,遲未見原告及鑑定人員前來, 經電話詢問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科研究院 ,方知取消鑑定,復又打電話詢問該案書記官,始知原告已 於106 年7 月19日撤回起訴。而原告主張其住處天花板、牆 壁漏水、物品損壞係因被告頂樓增建之房屋所致,被告均否 認之,應由公正第三方單件鑑定原告房屋漏水之原因。並聲 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雖有明文,然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前段亦有明定;申言之,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 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 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 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 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 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 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 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 字第328號、77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4 樓房屋天花板、牆壁漏水乙情,業 據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 ,被告亦不爭執,堪信屬真正。惟原告主張其所有房屋漏 水係因被告於其所有系爭5 樓房屋頂樓加蓋致房屋結構受 損,導致每逢下雨頂樓漏水,造成被告之5 樓房屋地板積 水再滲漏至原告之4 樓房屋天花板、牆壁乙情,惟被告所 否認,是原告就主張其房屋天花板、牆壁漏水之原因,應 負舉證責任。本件兩造已當庭表示不願繳納鑑定費用(見 本院106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是本院僅能依卷存 事證而為認定。觀之原告所提現場照片及估價單,僅能證 明其所有系爭4 樓房屋天花板、牆壁有漏水之情形,與修 復項目及修復費用,惟無足證明原告所有系爭4 樓房屋天 花板、牆壁漏水之原因為何,更遑論據以判斷「系爭4 樓 房屋天花板、牆壁漏水」與原告主張之「被告於頂樓加蓋 違建致雨水滲漏」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未舉證證明 上情,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系爭4 樓房屋 之天花板、牆壁漏水及屋內物品損毀清運賠償74,00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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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