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陳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霞、陳琬萍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經 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以確認相對人之同一性、是否仍生存等,經本院命聲請 人補正而逾期迄未補正,致無從確定當事人,故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