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唐銘俊
相 對 人 周明財
相 對 人 邱素玲
相 對 人 奇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明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票據號碼:CH七三二九四二),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7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8,842,847元(票據號碼: CH732942),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 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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