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94號
KLDV,106,司票,39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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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周鳳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克琳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 本票2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二、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因聲請狀未載明利息起算日,且聲請 狀內亦未記載聲請人及相對人,無從確定當事人,經本院裁 定命聲請人補正而逾期迄未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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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