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7號
KLDV,106,司執消債更,17,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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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債 務 人 盧彥成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游嘉祿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陳雅惠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盧彥成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 字第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提供之漢揚不 動產有限公司之薪資表及漢揚不動產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等件 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8,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為6. 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任職於漢揚不動產有 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價值解約金108,838元、中國人壽保單價值解約金 19,365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5日國壽字第1060080652號函 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1日中壽保規一 字第1060002409號函附卷可稽。次查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576,0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 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62,000元,扣除前二 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362,400元後已無餘額,係低於上 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漢揚不動產,其薪資結構, 平均每月之收入為19,000元,有漢揚不動產有限公司薪 資表在卷可憑,是債務人每月基本收入為19,000元,堪 可認定。
(三)查債務人稱因有頸椎慢性疾病需長期復健治療,每月 醫療費平均4,000元,有其提出寶吉祥中醫診所每月 平均需兩次治療之醫療收據、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 中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06年10月31日訊問筆 錄在卷足參,堪信每月確有醫療必要支出4,000元。 (四)依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2,510元,其中包括伙食費5,000 元、日常用品500元、水、電1,650元、電話費860元、 交通費500元及醫療費4,000元,是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 入19,000元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12,510元後,將剩 餘之金額6,490元全數提出清償債務,且必要生活支出 12,510元扣除醫療費4,000元,已低於內政部公布之105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與106年度 基隆市無房屋支出者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8,780元相 差無幾,足徵債務人願以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履 行更生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另願將其具 有清算價值之國泰人壽商業保險單解約金108,709元, 全部將之提出並以72期平均攤提方式(每月可清償1,51 0元),又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約19,000元,扣除手續 等相關費用,應所剩有限,然未免債務人盡力清償後, 遇有需錢孔急之情事,此部份之解約金宜由債務人自由 應用,以兼顧債務人生活之保障。故,實際上債務人每 期清償金額共8,000元,又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應受償 之金額等,有予以明確化之必要。為杜爭議,便利迅速 債務人提出給付,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另以 表格將分配金額數字化,於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期 清償日為每月10日前,由債務人依附表一所示之各債權 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 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 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基於債務履行之本旨及各 債權人間之公平,除另有本條例第67條第2項所定情形 ,應由債務人負擔,附此敘明。
(五)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 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 加收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 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 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 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 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 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 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 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 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 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 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 ,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8,850,273元。 │
│四、清償總額:576,000元。 │
│五、清償成數:6.5%。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 │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 備 註 │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69,176元 │3.04% │24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98,105元 │7.89% │63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70,316元 │3.05% │24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53,058元 │0.60% │4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17,744元 │0.20% │16元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2,406,664元 │27.19% │2,17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884,921元 │10.00% │8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18,891元 │13.77% │1,10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 │1,561,029元 │17.64% │1,411元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14,660元 │4.69% │37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112,602元 │1.27% │10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匯豐台灣銀行股份│943,107元 │10.66% │85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8,850,273元 │100% │8,000元 │ │
│ │ │ │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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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揚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