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83號
KLDV,106,司促,7883,201711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聰文
      徐靜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七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