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65號
KLDV,106,司促,7865,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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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何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
  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靜茹 130│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 │
│  │63169 │0000000000│08月 20日  │      │       │
│  │元  │4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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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