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797號
KLDV,106,司促,7797,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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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宜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ㄧ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
    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
    之聲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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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