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高亮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參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八計算,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250,000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111年7月4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7年1月4日止以年息百分
之1.880固定計息及自107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
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6年9月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242,039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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