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39號
KLDV,106,司促,7439,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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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9號
債 權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債 務 人 謝鎮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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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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