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44號
KLDV,106,司促,7144,2017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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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輝
債 務 人 廖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
  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銘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務人廖蜜業於民國96年9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
  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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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