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10號
KLDV,106,司促,6910,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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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冠錚
      劉嘉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錚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劉
    嘉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2,904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
    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48期,
    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陳冠錚於民國106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10,29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劉嘉伶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冠錚、劉│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00298│嘉伶   │4月01日起  │9月10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9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冠錚、劉│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298│嘉伶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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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