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06號
KLDM,106,附民,106,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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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呂奕賢
     呂國益
     呂包鍾鸞
上開全體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律師
              送達代收址:台北市○○區○○
                    路000號6樓之1
被  告 廖志仁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皓恩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宗憲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秉翰  住基隆市○○區○○○路00號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邵揚凱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五人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呂奕賢呂國益呂包鍾鸞等三人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本
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6號被告廖志仁胡皓恩周宗憲周秉翰
邵揚凱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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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