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38號
KLDM,106,易,538,201711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木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61
號、106 年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