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106年度,771號
KLDM,106,基交簡,771,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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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交簡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文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速偵字第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文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文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為憑,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 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 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 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 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 毫克,仍心存僥倖,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 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 ,所為實屬非是,雖幸未肇致事故,然若非遭警及時攔停, 肇事之可能性極高;惟慮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貧寒之家庭狀況 (見偵卷第4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 酌司法院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之量刑公平 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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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666號
被 告 賴文展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文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 民國104 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 106 年10月26日下午2時許至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巷00號住處內飲酒後,仍於下午4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經基隆市暖暖區寧靜 街、過港路交岔路口前,為警攔檢盤查,於下午5 時24分許 ,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因而查獲。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文展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復有呼氣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 份,其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涉犯之公共危險罪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檢察官 林 婉 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 俊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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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