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6年度,8號
KLDM,106,交重附民,8,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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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周育助
      湯鈞惠
被   告 黃文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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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