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代 表 人 尹昌榮 訴訟代理人 簡禪詢 王治中 被 告 江翊勵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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