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0號
原 告 蕭育承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收文日
)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6年10月16日嘉監裁字
第70-L00000000號裁決書表示不服,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蕭育承繳納,應予
補繳。
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原
告欄漏未記載姓名,應予補正。
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
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起訴狀應於
上開㈡補正後,連同起訴附屬文件依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各項補正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仍應依對造人數提出包含
完整附件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