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台灣毛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媛
代 理 人 紀景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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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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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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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廣福毛巾股│彰化商業銀│106年2月10日 │1,134,058元 │ER7852515 │受款人:台│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灣毛巾企業│
│ │負責人陳永│公司大林分│ │ │ │有限公司 │
│ │元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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