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1號
CYDV,106,重訴,71,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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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被   告 博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博游
被   告 張絨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中授信共通條款第18條約定(見本院 卷第23頁),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本院依上開約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6,522,516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1曰 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原告當庭減縮 利息自106年3月12日起算、違約金自106年4月12日起算,其 餘聲明與民事起訴狀所載相同,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博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大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 ,於103年7月7日邀同被告郭博游張絨嬌為連帶保證人 ,並出具授信契約書予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1仟萬元範 圍內予原告為授信往來,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 一)第(1)項及第七條(二)第(1)項之情事時,其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證。(二)被告博大公司(1)自103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700萬元( 目前借款餘額4,562,262元)並以增補契約展延至108年7



月11日止;(2)自103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目 前借款餘額1,960,254元)並以增補契約展延至108年7月 11日止。合計借款1仟萬元,目前未償本金計6,522,516元 ,其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 第六條(一)第(1)項及第七條(二)第(1)項之情事 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 為憑。
(三)詎被告博大公司僅納本息至106年3月11日,即未再依約繳 納。是依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一)第(1)項及第七條( 二)第(1)項,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尚積欠 原告6,522,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四)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522,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保證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 標準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博大公司積欠原告6,522,51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郭博游張絨嬌任 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522,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
│ │ │ │ │ │ │率 │
├──┼──────┼──────┼──────┼──────┼────────┼─────────┤
│ │ │ │ │ │自106年3月12日起│自民國106年4月12日│
│1 │7,000,000元 │4,562,262元 │103年7月11日│2.935 │至清償日止,按左│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 │ │ │開利率計算利息。│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103年7月11日│3.235 │自106年3月12日起│自106年4月12日起逾│
│ │3,000,000元 │1,960,254元 │ │ │至清償日止,按左│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2 │ │ │ │ │開利率計算利息。│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 │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 │
├──┴──────┴──────┴──────┴──────┴────────┴─────────┤
│尚欠本金合計:6,522,5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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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