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
被 告 許智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