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57號
CYDV,106,補,457,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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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筌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融
被   告 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硯建設開發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9,0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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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筌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