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48號
CYDV,106,補,448,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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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文
被   告 郭乙樂即郭依淳
      郭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8,396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8,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7,9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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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