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王煜凱法定代理人 王慈崴 王鐿澄被 告 王瑜如被 告 江王愛嬌被 告 陳志豪被 告 王文德被 告 王柏元被 告 王文邦被 告 王玉賢被 告 王樹山被 告 王麗鳳被 告 王麗娥被 告 王麗美被 告 王麗蘭被 告 王麗虹被 告 陳姵甄被 告 陳美岑被 告 陳信男被 告 陳伊華被 告 陳春和被 告 黃睿達被 告 黃瓅五被 告 黃瓅徵被 告 陳黃金鳳被 告 葉黃鳳鳴被 告 黃瑤儀被 告 歐王玉治被 告 郭王彩雲被 告 李添銘被 告 李祐賓被 告 李孟祝被 告 李孟昭被 告 李孟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2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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