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謝英美
謝陳梅香
兼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謝天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謝天獲是否生育子女,如有請提出最新記事完
整戶籍謄本。
二、提出繼承人(即謝啟元)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天獲除聲請人謝天儀、謝英美外
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
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