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6年度,13號
CYDV,106,小上,13,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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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被上訴人  李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5日
本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嘉小字第4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提供7天猶豫期並非7天試用期, 在場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產品皆為智慧財產,並無提供拆封 試用服務,故被上訴人若想退貨只需將商品退回即可,不須 拆封檢查。原判決判定上訴人商品未有任何膠膜包裝而敗訴 ,但上訴人商品為雜誌、軟體、平板皆為智慧財產,統一裝 入紙箱內,開口處都有確實以膠帶封口兩層,難道未以膠膜 包裝就不算智慧財產嗎?為此,爰提起上訴等語。二、按小額訴訟事件,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小額程序之第二審 判決,有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36 條之29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 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 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 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 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 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 者,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 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次 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上訴不 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且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106年度嘉小字第470號小額 訴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6年10月1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 ,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其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及其具體內容,亦未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復未提出任何訴訟資料可供認定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僅泛稱原判決判定上訴人商品 未有任何膠膜包裝而敗訴,但上訴人商品為雜誌、軟體、平 板皆為智慧財產,統一裝入紙箱內,開口處都有確實以膠帶 封口兩層云云,但上開主張屬於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範疇 ,難認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表明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 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不合法,第二審 訴訟費用即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自應由上訴 人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陳美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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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才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