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原 告 丁○○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被 告 溫政傑被 告 張嘉豪被 告 陳泓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香燕 陳靖鏜被 告 謝維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梅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被 告 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1 號傷害致死等案件(被告丙○○、張嘉豪、陳泓齊、陳靖鏜、陳香燕、謝維仁、謝梅雪、戊○○、乙○○部分)、106 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被告丙○○、戊○○、乙○○)、遺棄屍體(被告丙○○、溫政傑)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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