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63號
CYDM,106,附民,363,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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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原   告 丁○○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溫政傑
被   告 張嘉豪
被   告 陳泓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香燕
      陳靖鏜
被   告 謝維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梅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被   告 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1 號傷害致死等案件(被告丙
○○、張嘉豪陳泓齊陳靖鏜陳香燕謝維仁謝梅雪、戊
○○、乙○○部分)、106 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被告
丙○○戊○○乙○○)、遺棄屍體(被告丙○○溫政傑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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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